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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廈可否改變為醫院用途?

答:

重建或整幢改裝後,原工廈地段的新用途必須符合相關規劃地帶的准許用途。 醫院用途並非「工業」及「其他指定用途」註明「商貿」(「商貿」)地帶的准許用途。但私營醫療服務機構可考慮向城市規劃委員會申請規劃許可,把位於「商業」或「住宅( 戊類) 」地帶的工廈重建為醫院。這些醫院重建項目亦可能符合其中一項活化措施 -「按實補價」的申請準則,即業主可申請按照重建後的實際發展密度,評定修訂契約的土地補價。 由於用作醫院的建築物,一般都經過特別設計,提供合適的設施,如病房、手術室等;而醫院一般都需要特別設計的通風系統和處理醫療廢料的設施,所以現有工廈未必適合改裝作醫院用途。

臨時買賣合約一般會包含甚麼條款

答:

臨時買賣合約通常由地產代理提供,而至少包含以下項目: i. 單位的地址; ii. 單位的售價; iii. 買賣雙方的個人資料(如果任何一方是有限公司,便要列明公司的全名及商業登記號碼); iv. 臨時訂金 / 細訂的數額( *通常是售價的 1% 至 3% ,由買方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支付); v. 加付訂金 / 大訂的數額( *通常是售價的 10% [臨時訂金包括在內],由買方於簽署正式買賣合約時支付); vi. 簽訂由賣方律師草擬的正式買賣合約之日期; vii. 完成交易日期(即交樓日期); viii. 售價的餘款,由買方於交樓日支付; ix. 由哪一方支付哪一項法律費用(包括代表賣方、買方及任何按揭承按人的律師費及印花稅等); x. 如買方未能履行合約條款,他 / 她須負上甚麼責任; xi. 如賣方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才拒絕出售該單位,他 / 她須作出甚麼賠償; xii. 買方及/或賣方須繳付多少佣金給地產代理。有一上訴法庭案例(See To Keung & Another v Sunny Way Limited) 指出,很多臨時買賣合約都會包含「例外條款」,即容許其中一方在簽約後的一段短時間內取消交易。如賣方欲取消交易,便需要退回臨時訂金,並要另外賠相同數 額予買方(即是付「雙倍訂」);如屬買方取消交易,便需要放棄其已付之臨時訂金。不論哪一 方依據例外條款去取消交易,該買方 / 賣方需要嚴格遵守合約內訂明之時間限制。 另一方面,上述案例的判詞亦指出,若臨時買賣合約內包含例如下述的條款:「加付訂金(即「大訂」)港幣 x 元將於簽署正式買賣合約時繳付」,但其後雙方沒有簽署該份正式合約,則買方便可能無需要去繳付加付訂金。避免引起爭拗,買賣雙方應在臨時買賣合約內寫明繳 付加付訂金之確實日期。但請留意,所有條款均視乎雙方如何去草擬有關合約而定。 如欲取得一份臨時買賣合約的様本,可瀏覽香港律師會的網頁: http://www.hklawsoc.org.hk/pub_e/resource/bilingual/04-578/04-578C1-c.doc。 請留意:此合約様本只作參考用途,在簽署任何合約前,閣下應與地產代理或律師詳細查閱合約內容。

什麼是物業廣告同意書

答:

持牌地產代理須在就物業發出廣告前取得物業業主的書面同意。所有類型的物業包括:一手物業、二手物業、住宅物業或非住宅物業及境外物業。藉此機會提醒賣方/業主,當委託地產代理為其物業發出廣告時,配合地產代理並給予其書面同意,從而提升市場上物業廣告的真確性。

送契樓可轉讓嗎

答:

根 據 《 遺 產 稅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111章 ) , 任 何 業 主 過 世 前 三 年 內 由 業 主 以 送 贈 形 式 轉 讓 的 物 業 , 都 須 納 入 計 算 遺 產 稅 。 該 條 例 也 規 定 , 如 有 應 繳 而 未 繳 的 遺 產 稅 , 將 對 物 業 構 成 一 項 押 記 , 令 物 業 業 權 不 完 整 , 獲 贈 物 業 的 人 或 購 入 物 業 的 人 再 出 售 便 會 出 現 問 題 。 一 般 律 師 在 發 現 物 業 曾 經 以 「 送 樓 契 」 形 式 轉 讓 後 都 會 格 外 審 慎 , 要 求 證 明 送 樓 的 人 如 果 送 出 樓 宇 之 後 三 年 內 去 世 , 遺 產 稅 必 定 已 悉 數 付 清 。 如 果 送 樓 的 人 尚 在 人 間 , 或 未 有 證 據 顯 示 已 經 去 世 , 而 距 送 樓 之 時 又 未 滿 三 年 的 話 , 則 會 質 疑 現 時 擁 有 人 之 業 權 。

為什麼要簽睇樓紙

答:

根據本港法例511章《地產代理條例》,在二手住宅及非住宅物業買賣過程中,買賣雙方均要與提供代理工作的地產代理行訂立及簽署「地產代理協議」,賣方俗稱為「放盤紙」(廣告同意書)﹔買家則稱之為「睇樓紙」。 在簽了睇樓紙後, 在睇樓紙的有效期內, 無論是否經該 經紀 / 行 購買該物業, 都是會被追討佣金的。

「送契樓」是否受額外印花稅(SSD)限制

答:

不要以為「送契樓」是無償的樓宇交易便不受額外印花稅規管。只要新業主在取得業權後36個月內轉讓物業,同樣需要繳交額外印花稅。 若物業在取得業權後之6個月轉讓,稅率為20%。 若物業在取得業權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內轉讓,稅率為15%。 若物業在取得業權超過12個月但在24個月內轉讓,稅率為10%。 若物業在取得業權超過24個月但在36個月內轉讓,稅率為10%。 在稅務角度,「送契」與一般買賣無異,所以大家唔好誤會以「送契」形式轉讓物業可以慳到稅。 註: 非住宅物業則不受SSD所限

什麼叫做送契樓

答:

「送契」是指原業主以「送贈」形式將物業的業權送予新業主的業權轉讓形式。 這種業權轉讓較多出現在父母將物業送贈予子女,或者是年紀老邁的長者預先將物業給予子孫以提早處理離世後的資產分配安排。 而以「送契」形式將物業轉讓,其成交價為$0,是為無償的樓宇交易。在土地註冊處(田土廳)登記的成交價亦會為$0,在物業查冊會備註為Dead of Gift(贈契)。

什麼叫做銀主盤

答:

銀主盤是指一個樓盤的業主冇錢供樓,該借貸按揭的銀行根據按揭條款及《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規定,向法庭申請沒收層樓,之後賣出街,俗稱叫做銀主盤。即該銀行就係銀主,個物業單位則叫做銀主盤。 銀主盤是指當物業按了給銀行後 (做按揭,即以物業作為抵押向銀行借錢買樓),該業主無錢供款,銀行會出律師信。若經過數個法律程序後,業主仍未能有錢供款,銀行就會收樓。收樓後,銀行會變賣(or拍賣)屋內所有物品,物業就會作銀主盤買出,來補償業主之前買樓的借貸和律師費,這就是銀主盤。

如果地產代理同時代表賣方(即本人)及買方,我可否支付較少的佣金

答:

佣金的多少取決於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3 )內訂明之金額,這與地產代理只代表閣下或同時代表雙方無關。

我想賣出自己的單位。地產代理可為我提供甚麼服務

答:

地產代理應該: a. 向閣下索取單位的資料; b. 向買家推介單位。沒有閣下的事先批准,地產代理不可用任何方式(例如報章廣告、海報或小冊子等)去宣傳或放售閣下的單位; c. 安排買家視察單位; d. 安排進行議價; e. 告知閣下關於單位的所有要約(出價)。如有任何買家表示有意購買閣下的單位並有出價,地產代理應該立即通知閣下; f. 協助閣下與買家商議合約條款及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受託的地產代理必須以閣下的最佳利益為出發點,並要誠實地處理交易。

在改裝工廈安裝幕牆系統會否被視為增加建築物的體積

答:

在考慮活化措施下整幢改裝的申請時,安裝幕牆系統本身不會一概被視為增加建築物體積。政府亦已確認在經整幢改裝工廈的外部安裝覆蓋層或幕牆,從活化措施的申請準則而言,不會視作增加建築物的體積。有關安排適用於所有在2012年4月1日或以後提交的合資格整幢改裝申請。但同樣地,目前已有審議安裝幕牆系統的既定程序,業主提交整幢改裝的建築圖則時,應遵循有關的規例。他們亦應查閱土地契約是否有這方面的限制。 就2012年4月1日以前提交的合資格整幢改裝申請,地政總署會在部門傳閱建築圖則時,繼續酌情考慮容許在工廈外部安裝覆蓋層或幕牆。

臨時買賣合約是否需要加蓋印花(打釐印)及註冊

答:

這取決於雙方在何時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及正式買賣合約。 就住宅物業買賣而言,買方或其代表律師必須安排: a. 將臨時買賣合約及正式買賣合約加蓋印花(如簽訂臨時合約超過 14 天後雙方才簽訂正式合約)﹔或 b. 只須把正式買賣合約加蓋印花(如簽訂臨時合約後 14 天內便再簽訂正式合約)。 加蓋印花後,臨時買賣合約可呈交土地註冊處註冊。如果買賣雙方未能在指定日期內簽訂正式買賣合約,便必須將臨時合約註冊。在一般情況下,買方律師會安排將正式合約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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