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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從價印花稅?
答:
財 政 司 司 長 於2013 年 2 月 22 日 宣 佈 , 政 府 將 修 訂 《 印 花 稅 條 例 》 , 調 高 「 從 價 印 花 稅 」 的 稅 率 及 推 前 向 非 住 宅 物 業 交 易 徵 收 「 從 價 印 花 稅 」 , 由 向 售 賣 轉 易 契 徵 收 改 為 向 買 賣 協 議 徵 收 。任 何 以 個 人 或 公 司 名 義,在 2013 年 2 月 23 日 或 以 後 取 得 的 住 宅 物 業 ( 除 非 該 住 宅 物 業 是 由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取 得 而 該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取 得 有 關 住 宅 物 業 時 , 在 香 港 沒 有 擁 有 其 他 任 何 住 宅 物 業 ) 和 非 住 宅 物 業 , 均 須 按 新 的 稅 率 徵 收 「 從 價 印 花 稅 」 。 在 2013 年 2 月 23 日 之 前 的 交 易 , 則 按 原 有 的 印 花 稅 機 制 處 理。http://www.ird.gov.hk/chi/faq/index.htm#avd
何為買家印花稅?
答:
財 政 司 司 長 於 2012 年 10 月 26 日 宣 佈 , 政 府 將 修 訂《 印 花 稅 條 例 》, 以 引 入 由 2012 年10 月 27 日 起 生 效 的 「 買 家 印 花 稅 」。 相 關 條 文 現 已 載 於 2012 年 12 月 28 日 憲 的《 2012 年 印 花 稅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內 。 待 相 關 法 例 完 成 修 訂 後 , 「 買 家 印 花 稅 」 適 用 於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以 外 的 任 何 人 士 ( 包 括 公 司 ) 購 入 住 宅 物 業 ;除 現 有 印 花 稅 及 「 額 外 印 花 稅」 ( 如 適 用 ) 外 , 所 有 住 宅 物 業 亦 受 限 於 劃 一15 % 的 「 買 家 印 花 稅 」。
http://www.ird.gov.hk/chi/faq/index.htm#avd
何為額外印花稅?
答:
根 據《 2011 年 印 花 稅 ( 修 訂 ) 條 例 》, 由 2010 年 11 月 20 日 起 , 在 現 有 的 從 價 印 花 稅 之 上 , 就 買 賣 或 轉 讓 住 宅 物 業 加 徵 「 額 外 印 花 稅 」 。 除 非 有 關 交 易 獲 豁 免 , 或 「 額 外 印 花 稅 」 不 適 用 於 有 關 的 交 易 , 任 何 以 個 人 或 公 司 ( 不 論 在 何 地 註 冊 ) 名 義 , 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 或 以 後 取 得 住 宅 物 業 , 並 在 取 得 後 24 個 月 內 將 其 轉 售 , 均 須 繳 交 「 額 外 印 花 稅 」 。 財 政 司 司 長 於2012 年 10 月 26 日 宣布 , 政 府 將 修 訂《印 花 稅 條 例》, 調 高 「 額 外 印 花 稅 」的 稅 率 及 延 長 須 繳 交「額 外 印 花 稅」的 物 業 持 有 期 。相 關 的 條 文 現 已 載 於 2012 年 12 月 28 日 憲 的《 2012 年 印 花 稅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內。任 何 以 個 人 或 公 司 ( 不 論 在 何 地 註 冊 ) 名 義 , 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 或 以 後 取 得 住 宅 物 業 , 並 在 取 得 後 36 個 月 內 將 其 轉 售 , 於 相 關 法 例 完 成 修 訂 後 , 均 須 按 新 的 稅 率, 計 算 和 繳 交 「 額 外 印 花 稅 」。 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 至 2012 年 10 月26 日 期 間 的 交 易 , 則 按 原有 的「額 外 印 花 稅」機 制 處 理。
http://www.ird.gov.hk/chi/faq/index.htm#avd
如工廈業權分散,改裝是否需要所有業主同意方能進行?
答:
如欲整幢改裝工廈並免繳豁免費用,申請須由大廈全部業主提出。
要符合什麼條件,方能申請改變工廈用途並免繳豁免費用?
答:
• 工廈樓齡為十五年或以上(由發出佔用許可證之日期起計算);
• 工廈位於「工業」、「商業」或「其他指定用途」註明「商貿」(「商貿」)地帶;
• 申請須由大廈全部業主提出,以達致整幢改變用途的目的;
• 所有擬議的新用途須為有關地帶經常准許的用途,或已取得規劃許可;
• 大廈改裝後,樓宇的高度、體積不得有所增加,但建築物的現有構架可作小規模改動,包括改動建築物的內外部結構,前提是拆卸外部結構的範圍不得超過現有大廈總樓面面積的10%,以及大廈改裝後的總樓面面積不得多於最後核准建築圖則訂明的總樓面面積上限;
• 在豁免期間,大廈不得回復作工業用途;
• 必須在2010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間提交有效的申請;
• 擬議的改裝工程(如需要)須在「特別豁免書」發出後三年內完成。
整幢改裝後的大廈是否必須作單一用途?
答:
不是。只要新用途為有關地帶經常准許的用途或已取得規劃許可,業主可自行決定大廈改裝後的新用途並進行申請。如已取得「特別豁免書」,業主可在大廈進行豁免書指定的許可用途。但不能相容的混合用途(如污染工業用途或危險品貯存)將不被准許。
有關各規劃地帶的經常准許的用途,請參閱相關的法定城市規劃圖則附有的備註 (http://www.ozp.tpb.gov.hk/default.aspx)
工廈可否改裝作酒店用途?
答:
活化措施旨在鼓勵位於「工業」、「其他指定用途」註明「商貿」(「商貿」)或「商業」地帶的工廈整幢改裝。工廈整幢改裝後的用途必須符合相關規劃地帶的准許用途。
從規劃角度,酒店用途在大部分「商業」地帶屬經常准許的用途,但如工廈位於「商貿」地帶,則要先申請規劃許可。酒店用途並非「工業」地帶內的准許用途。
如大廈業主成功取得規劃許可並符合其他申請準則,業主可向地政總署申請改裝整幢大廈作酒店用途並免繳豁免費用,但必須遵守《建築物條例》及其他牌照規定。
地產代理可否同時為買賣雙方服務?
答:
如買賣雙方知道及同意的話,這安排是可以實行的。閣下必須在地產代理協議清楚說明受託的地產代理屬「雙邊代理」(即同時代表賣買雙方行事),或「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即代理只為業主行事,但稍後亦可能會代表買家)。
工廈可否改裝作骨灰龕 ?
答:
工廈整幢改裝後的用途必須符合相關規劃地帶的准許用途。
骨灰龕無論在「工業」、「其他指定用途」註明「商貿」(「商貿」)或「商業」地帶都並非批准用途。豁免書申請只會在擬議用途符合相關城市規劃地帶的准許用途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這類申請並不符合鼓勵改裝整幢工廈措施的申請準則。
若業主有意將工廈改作骨灰龕用途,而大廈位於「工業」、「商貿」或「商業」地帶,則必須先向城市規劃委員會申請修訂圖則,即把地帶用途改為「其他指定用途」註明「靈灰安置所」。經過法定的公眾諮詢程序,再由城市規劃委員會考慮是否批准。
工廈可否用作文化創意產業用途?
答:
香港大部分工廈位處「其他指定用途」註明「商貿」(「商貿」)和「工業」地帶。從城市規劃角度,不少文化創意產業用途(如資訊科技、設計及媒體製作辦公室、影音錄製室等)都可在這兩種地帶內進行。但從消防安全角度而言,會吸引大量人流的非工業文化創意活動不應在仍有工業運作的工業大廈內進行。此外,這些文化創意活動亦可能違反有關工業大廈地契中只限作工業用途的規定。
為處理有關消防風險和地契的工業用途限制,工廈業主可根據活化措施向地政總署申請免繳豁免費,改變整幢現有工業大廈作非工業用途,包括文化創意產業用途。工業大廈業主亦須提升大廈的設施至符合現行法例要求,並確保在豁免期間,大廈不得回復作工業用途。
工廈可否改裝作學生宿舍?
答:
工廈整幢改裝後的用途必須符合相關規劃地帶的准許用途。
學生宿舍屬於住宅機構的一種,在「工業」及「其他指定用途」註明「商貿」(「商貿」)地帶都不是准許用途。在「商業」地帶,住宿機構於並不是經常准許的用途,因此必須向城市規劃委員會申請規劃許可。
除此之外,由於工廈屬非住用建築物,將現有工廈改建為適合作學生宿舍的住用建築物,一般需要進行大型的改建及加建工程。
工廈可否改裝作住宅用途?
答:
活化措施旨在鼓勵位於「工業」、「其他指定用途」註明「商貿」(「商貿」)或「商業」地帶的工廈整幢改裝。工廈整幢改裝後的用途必須符合相關規劃地帶的准許用途。
只有座落於容許住宅用途的地帶內的樓宇,才可作住宅用途。因此,只有位於容許住宅用途的地帶內的工廈,才可考慮改裝作住宅用途。住宅用途(即分層住宅、屋宇及住宿機構)並非「工業」及「商貿」地帶內的准許用途。在「商業」地帶,住宅用途並非經常准許的用途,須向城市規劃委員會申請規劃許可。城市規劃委員會會考慮的因素,主要包括擬議的住宅發展是否與鄰近現存工廈的運作相容。其他相關的因素,例如擬議計劃的具體內容、地區人士及各有關政府部門的意見,均會在審議規劃申請時被充分考慮。
在土地的規劃用途以外,我們應注意在法定樓宇監管制度下,住宅樓宇在地積比率和上蓋面積等方面亦面對較嚴格的規定。因此,改裝住宅用途地帶內的工廈作房屋發展,無論在技術及財政上是否可行,須按個別情況考慮。舉例來說,在改裝工廈作住宅用途時,可能須拆卸工廈部分樓面,以符合在地積比率和上蓋面積方面的法定規定,而這可能會令到有關改裝項目在技術及財政上並不可行。因此,在部分、甚至大部分個案中,重建可能較改裝更為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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