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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從價印花稅?
答:
財 政 司 司 長 於2013 年 2 月 22 日 宣 佈 , 政 府 將 修 訂 《 印 花 稅 條 例 》 , 調 高 「 從 價 印 花 稅 」 的 稅 率 及 推 前 向 非 住 宅 物 業 交 易 徵 收 「 從 價 印 花 稅 」 , 由 向 售 賣 轉 易 契 徵 收 改 為 向 買 賣 協 議 徵 收 。任 何 以 個 人 或 公 司 名 義,在 2013 年 2 月 23 日 或 以 後 取 得 的 住 宅 物 業 ( 除 非 該 住 宅 物 業 是 由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取 得 而 該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取 得 有 關 住 宅 物 業 時 , 在 香 港 沒 有 擁 有 其 他 任 何 住 宅 物 業 ) 和 非 住 宅 物 業 , 均 須 按 新 的 稅 率 徵 收 「 從 價 印 花 稅 」 。 在 2013 年 2 月 23 日 之 前 的 交 易 , 則 按 原 有 的 印 花 稅 機 制 處 理。http://www.ird.gov.hk/chi/faq/index.htm#avd
何為買家印花稅?
答:
財 政 司 司 長 於 2012 年 10 月 26 日 宣 佈 , 政 府 將 修 訂《 印 花 稅 條 例 》, 以 引 入 由 2012 年10 月 27 日 起 生 效 的 「 買 家 印 花 稅 」。 相 關 條 文 現 已 載 於 2012 年 12 月 28 日 刊 憲 的《 2012 年 印 花 稅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內 。 待 相 關 法 例 完 成 修 訂 後 , 「 買 家 印 花 稅 」 適 用 於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以 外 的 任 何 人 士 ( 包 括 公 司 ) 購 入 住 宅 物 業 ;除 現 有 印 花 稅 及 「 額 外 印 花 稅」 ( 如 適 用 ) 外 , 所 有 住 宅 物 業 亦 受 限 於 劃 一15 % 的 「 買 家 印 花 稅 」。
http://www.ird.gov.hk/chi/faq/index.htm#avd
何為額外印花稅?
答:
根 據《 2011 年 印 花 稅 ( 修 訂 ) 條 例 》, 由 2010 年 11 月 20 日 起 , 在 現 有 的 從 價 印 花 稅 之 上 , 就 買 賣 或 轉 讓 住 宅 物 業 加 徵 「 額 外 印 花 稅 」 。 除 非 有 關 交 易 獲 豁 免 , 或 「 額 外 印 花 稅 」 不 適 用 於 有 關 的 交 易 , 任 何 以 個 人 或 公 司 ( 不 論 在 何 地 註 冊 ) 名 義 , 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 或 以 後 取 得 住 宅 物 業 , 並 在 取 得 後 24 個 月 內 將 其 轉 售 , 均 須 繳 交 「 額 外 印 花 稅 」 。 財 政 司 司 長 於2012 年 10 月 26 日 宣布 , 政 府 將 修 訂《印 花 稅 條 例》, 調 高 「 額 外 印 花 稅 」的 稅 率 及 延 長 須 繳 交「額 外 印 花 稅」的 物 業 持 有 期 。相 關 的 條 文 現 已 載 於 2012 年 12 月 28 日 刊 憲 的《 2012 年 印 花 稅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內。任 何 以 個 人 或 公 司 ( 不 論 在 何 地 註 冊 ) 名 義 , 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 或 以 後 取 得 住 宅 物 業 , 並 在 取 得 後 36 個 月 內 將 其 轉 售 , 於 相 關 法 例 完 成 修 訂 後 , 均 須 按 新 的 稅 率, 計 算 和 繳 交 「 額 外 印 花 稅 」。 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 至 2012 年 10 月26 日 期 間 的 交 易 , 則 按 原有 的「額 外 印 花 稅」機 制 處 理。
http://www.ird.gov.hk/chi/faq/index.htm#avd
如工廈業權分散,改裝是否需要所有業主同意方能進行?
答:
如欲整幢改裝工廈並免繳豁免費用,申請須由大廈全部業主提出。
要符合什麼條件,方能申請改變工廈用途並免繳豁免費用?
答:
• 工廈樓齡為十五年或以上(由發出佔用許可證之日期起計算);
• 工廈位於「工業」、「商業」或「其他指定用途」註明「商貿」(「商貿」)地帶;
• 申請須由大廈全部業主提出,以達致整幢改變用途的目的;
• 所有擬議的新用途須為有關地帶經常准許的用途,或已取得規劃許可;
• 大廈改裝後,樓宇的高度、體積不得有所增加,但建築物的現有構架可作小規模改動,包括改動建築物的內外部結構,前提是拆卸外部結構的範圍不得超過現有大廈總樓面面積的10%,以及大廈改裝後的總樓面面積不得多於最後核准建築圖則訂明的總樓面面積上限;
• 在豁免期間,大廈不得回復作工業用途;
• 必須在2010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間提交有效的申請;
• 擬議的改裝工程(如需要)須在「特別豁免書」發出後三年內完成。
整幢改裝後的大廈是否必須作單一用途?
答:
不是。只要新用途為有關地帶經常准許的用途或已取得規劃許可,業主可自行決定大廈改裝後的新用途並進行申請。如已取得「特別豁免書」,業主可在大廈進行豁免書指定的許可用途。但不能相容的混合用途(如污染工業用途或危險品貯存)將不被准許。
有關各規劃地帶的經常准許的用途,請參閱相關的法定城市規劃圖則附有的備註 (http://www.ozp.tpb.gov.hk/default.aspx)
工廈可否改裝作酒店用途?
答:
活化措施旨在鼓勵位於「工業」、「其他指定用途」註明「商貿」(「商貿」)或「商業」地帶的工廈整幢改裝。工廈整幢改裝後的用途必須符合相關規劃地帶的准許用途。
從規劃角度,酒店用途在大部分「商業」地帶屬經常准許的用途,但如工廈位於「商貿」地帶,則要先申請規劃許可。酒店用途並非「工業」地帶內的准許用途。
如大廈業主成功取得規劃許可並符合其他申請準則,業主可向地政總署申請改裝整幢大廈作酒店用途並免繳豁免費用,但必須遵守《建築物條例》及其他牌照規定。
地產代理可否同時為買賣雙方服務?
答:
如買賣雙方知道及同意的話,這安排是可以實行的。閣下必須在地產代理協議清楚說明受託的地產代理屬「雙邊代理」(即同時代表賣買雙方行事),或「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即代理只為業主行事,但稍後亦可能會代表買家)。
工廈可否改裝作骨灰龕 ?
答:
工廈整幢改裝後的用途必須符合相關規劃地帶的准許用途。
骨灰龕無論在「工業」、「其他指定用途」註明「商貿」(「商貿」)或「商業」地帶都並非批准用途。豁免書申請只會在擬議用途符合相關城市規劃地帶的准許用途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這類申請並不符合鼓勵改裝整幢工廈措施的申請準則。
若業主有意將工廈改作骨灰龕用途,而大廈位於「工業」、「商貿」或「商業」地帶,則必須先向城市規劃委員會申請修訂圖則,即把地帶用途改為「其他指定用途」註明「靈灰安置所」。經過法定的公眾諮詢程序,再由城市規劃委員會考慮是否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