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充電站投 資

香港電動車數量以倍數上升,對電動車充電站的需求自然大,經常出現爭用充電位情況。香港特區政府推出的高速充電樁鼓勵計劃 ,無疑為投資者提供了一個切入電動車基建領域的黃金機會。該計劃不僅提供了資金支持,更瞄準了香港電動車市場未來的巨大需求,而且非常具有前瞻性。

香港電動車充電設施現況
要做出明智的投資決策,首先需要了解香港充電設施的現況與未來需求之間的差距。
公共充電樁概況:截至2025年9月底,全港共有15,578個公共充電樁,主要分布在香港島、九龍和新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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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島:約 2,130 個充電站(所有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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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約 3,218 個充電站(所有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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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約 5,053 個充電站(所有類型)
但其中高速充電樁(≥100kW)僅有30個。這與龐大的電動車數量相比,顯然不足。
充電樁類型與功率:不同類型的充電樁,其功率和充電效率差異很大,
以下是它們的主要區別:
類型
標準充電(慢充)
中速充電
快速充電
高速充電
額定功率
通常为7kW以下
≤20kW
>20kW 且 <100kW
≥100kW
大約充電時間(示例)
充滿需數小時至十多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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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分鐘至1小時可充至80%
10-20分鐘極速充電
角色定位
適合夜間或長時間停放
商場、辦公室等長時間停車點
輔助補電,滿足日常出行
核心補電設施,解決里程焦慮
市場需求旺盛:
香港電動車數量在五年間增加了八倍,截至2025年已超過10萬輛。政府也公佈了《香港電動車普及化路線圖》,目標是在2035年或以前停止登記燃油私家車。這意味著對高速充電設施的需求將持續飆升。
政府高速充電樁鼓勵計劃
計劃摘要





申請期限
計劃以先到先得形式接受申請。計劃的申請期限為兩年,由2025年7月25日下午3時正起開始接受申請,至2027年7月24日下午5時正,或計劃下的3億元津貼耗盡為止,以較先者為準。
津貼金額及限額
每支合資格高速充電樁可獲10萬元津貼。申請機構需自行安排土地、電力供應和負責安裝事宜,以及承擔相關成本。
每間合資格的申請機構的累計津貼上限為2千萬元,即最多可就200支合資格高速充電樁申領津貼。
申請資格
合資格的申請機構及停車位必須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合資格申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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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法例第310章《商業登記條例》下登記的商業機構(包括獨資經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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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香港立法機關通過立法而成立的法定組織/團體;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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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註冊的機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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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成立的機構(電力公司除外)。
(a)
(b)
在2023年1月21日至2025年1月20日期間曾具備營運充電服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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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最少5支高速充電樁註1及/或快速充電樁註1;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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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以外
最少20支高速充電樁註1。
註1:如營運充電服務經驗所涉及的充電樁為分槍式充電樁,而其每支充電槍的額定輸出功率可同時達100千瓦或以上(或20千瓦以上),則營運每支充電槍可以視為營運一支高速(或快速)充電樁。
合資格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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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來未有安裝任何充電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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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相關法規和地契訂明的土地用途條款下可安裝及營運高速充電樁充電服務。
營運要求
合資格的申請機構及停車位必須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營運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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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認可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12個月內,安裝(包括完成向「EV充電易」提供實時資訊的對接)及營運高速充電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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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安裝及營運高速充電樁符合香港現行法例和指引下的技術和安全的標準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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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高速充電樁購買公眾責任保險和全額保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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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營運高速充電樁前向政府提交合規報告(範本)。
營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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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眾提供充電服務30個月,每日無間斷最少1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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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政府指明的流動應用程式註2及其他網上平台或流動應用程式,無間斷地提供有關高速充電樁的充電服務的相關費用和實時可用情況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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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最少一個電子支付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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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實際充電量收費,並須在高速充電樁或其附近明顯位置張貼清晰的收費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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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充電服務及收費不會因汽車品牌或型號,或充電制式(如歐洲制式或中國制式)有異,亦不能優先服務特定車輛或人士,惟提供收費折扣及優先服務予商用車輛除外;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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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鼓勵向完成充電後仍佔用充電車位的人士處以罰則(例如額外收費)。
註2:政府指明的流動應用程式指環境保護署「EV充電易」和運輸署的「香港出行易」。每支高速充電樁的實時使用數據須同步傳輸至環境保護署的「EV充電易」數據平台。為符合此項要求,申請機構應在獲發認可通知書後儘快填寫「EV充電易」申請表格(高速充電樁鼓勵計劃) 並將填妥表格電郵至 ev@epd.gov.hk。
提交申請
有意申請津貼的機構,須把已填妥的申請表連同相關文件(如有),以電郵方式提交至環境及生態局(環境科):fastcharger@eeb.gov.hk。所有以其他方式提交的申請,包括但不限於郵遞、傳真或親身遞交的申請,一概不會處理。
如申請機構在提交申請後,擬更改申請表D部有關申請合資格高速充電樁津貼的擬安裝的位置及/或數目,會被視為撤回整份申請。申請機構須重新提交申請。環境及生態局(環境科)會依申請機構重新提交有效申請的日期及時間為該新申請排序及審批。





